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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包括下列支出:
(一)协会日常办公费用;
(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金、福利及劳务的报酬;
(三)会议、宣传、资料、书刊、网站的费用;
(四)向会员单位提供的资助;
(五)协会兴办的各项事业费用;
(六)奖励对协会工作做出成绩的会员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和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